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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乡镇政府法制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淮南市乡镇政府法制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法制工作的组织、协调,促进依法行政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我市法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各县区政府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1名法制员,负责本单位法制工作具体事宜。
  第三条 被指定的法制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法制工作,愿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贡献;
  (二)法制观念强,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能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三)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法制工作业务;
  (四)具备较强的综合文字能力及行政事务协调处理能力,工作积极主动,能够做好法制工作的上下联络工作;
  (五)经过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第四条 法制员由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定期组织培训,人员名单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条 法制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起草、审核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清理、上报备案工作;承办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立法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的征求意见及立法调研的反馈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并制订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负责向本单位提出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协调处理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负责对本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核、报备。
  (五)负责承办本单位的听证、复议、投诉应诉、行政赔偿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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