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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3、末次会议中,由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通报现场检查情况,宣读检查综合评定意见,双方签字确认检查评定结果。现场检查报告须经全体检查员签字;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企业对评定结果提出不同意见的,检查组须予以核实;对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做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14、现场检查的时间一般为2-3天,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经认证中心同意,可适当缩短或延长。

  15、组长负责在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不合格项目、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认证中心。

  16、通过现场检查的企业,应针对检查结论中提出的缺陷项目,提交整改报告,企业所在地分局应在核实后出具明确的复查结论,并于现场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认证中心。

  四、检查结果评定

  17、认证中心根据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自接到现场检查报告及经核实通过的企业整改报告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检查结果评定意见,同时将资料汇总报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五、认证审批

  18、局药品市场监督处自收到认证中心提交的检查评定结果和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审核确认,对确认认证合格的,发布审查公告,其中药品批发企业还应报国家局发布审查公告;经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发布认证公告后(对药品批发企业还应通过国家局网站发布),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受理中心发放《药品GSP证书》,全部资料由受理中心整理,定期向局档案室移交。

  19、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局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组织调查核实。

  20、经审查不符合GSP认证标准的,由市局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为3个月。企业整改完成后,重新按GSP认证程序提交整改复查报告,申请复查。超期不提出复查申请或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确定为认证不合格。

  21、对认证不合格企业,市局向被检查企业发放《药品GSP认证审批意见》,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可在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后,重新申请认证。

  22、局药品市场监督处每月将《药品GSP证书》批准情况汇总报局政策法规处备案,同时抄送认证中心。

  附件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业务精良、廉洁行政的药品认证检查员(以下简称认证检查员)队伍,提高药品认证工作质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认证检查员,是指取得相关资质,在我市GMP认证和GSP认证工作中,从事现场检查的人员。认证检查员分为检查组长和检查员。

  第三条 认证检查员的申请、培训、考核、聘任、选派、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与聘任

  第四条 符合国家局《GMP认证管理办法》、《GSP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认证检查员基本条件的人员,经单位推荐,填写《药品GMP(GSP)认证检查员申请表》,报市局人事教育处进行资格审查,GMP认证检查员通过资格审查后,填写《国家药品CMP认证检查员推荐表》,经我局推荐,报国家局进行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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