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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未通过技术审查的,资料通过受理中心退回企业,按程序退还认证费用。

  需要补充材料的,通过受理中心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必须在2个月内一次性按要求完成补充材料,逾期未报的,终止认证,资料通过受理中心退回企业,按程序退还认证费用。

  三、现场检查

  5、认证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制定现场检查方案;随机选派和落实认证检查组成员;会同企业所在地区县分局确定1名观察员,负责与检查有关的协调和联络工作;将检查组成员及观察员名单报局政策法规处备案;提前3天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组织并启动现场检查。

  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增派1名观察员,并在上述时限内,将观察员名单报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6、现场检查组一般由组长1人,组员2人组成,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现场检查工作按首次会议、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末次会议的顺序进行。

  7、首次会议由组长介绍检查组成员及观察员,宣读《认证现场检查通知》、《检查方案》、《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工作纪律》,送达《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检查回访调查表》,确认检查陪同人员等,然后由被检查企业汇报情况。

  8、企业陪同检查人员,须是企业负责人或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陪同人员要熟悉本企业药品生产全过程,并准确解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

  9、检查组须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必要时予以取证;认证检查员须按检查评定标准逐项如实记录。

  10、现场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有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等问题,检查组应通过观察员及时移交当地区县分局调查处理,并在检查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11、组长组织评定汇总,做出综合评定意见,撰写现场检查报告,在此期间,被检查企业人员应回避。

  12、末次会议中,由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通报现场检查情况,宣读检查综合评定意见,双方签字确认检查评定结果。现场检查报告须经全体检查员签字;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企业对评定结果提出不同意见的,检查组须予以核实;对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做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13、现场检查的时间一般为3天,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经认证中心同意,可适当缩短或延长。

  14、组长负责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不合格项目、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认证中心。

  15、通过现场检查,存在一般缺陷项目的企业,应针对检查结论中提出的缺陷项目,提交整改报告,企业所在地分局应在核实后出具明确的复查结论,并于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认证中心。

  四、检查结果评定

  16、认证中心根据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自接到现场检查报告及经核实通过的企业整改报告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检查结果评定意见,同时将资料汇总报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五、认证审批

  17.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自收到认证中心提交的检查评定结果和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审核确认,对确认认证合格的,报国家局发布审查公告;经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国家局发布认证公告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受理中心发放《药品GMP证书》,同时报国家局备案,全部资料由受理中心整理,定期向局档案室移交。

  18、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局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组织调查核实。

  19、经现场检查和技术审核,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标准,发给《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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