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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对各区县分局在认证工作中违反认证工作纪律、认证程序、认证时限要求的,未严格执行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或现场检查项目相关规定,认证结论与被认证企业实际状况不符的,未对认证工作实施纪律监督或违反廉政纪律的,由市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减认证工作经费、责令收回认证证书、停止委托等处理。必要时,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追究分局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分局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药品认证工作的监督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六章 认证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认证经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各单位、各部门不得向企业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市局负责收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认证费用,分局负责收取药品零售门店认证费用,认证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必须及时全额解缴市财政。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拨付给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认证工作经费,严格按财经纪律管理。市财政拨付给市局的认证工作经费,按一定比例拨付给认证中心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一、重庆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程序

  二、重庆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认证工作程序

  三、重庆市药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四、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工作纪律;

  五、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检查回访调查表。

  附件1:

  根据国家局《GMP认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市局受理中心负责受理企业的GMP认证申请,申报材料包括《GMP认证申请书》及国家局《GMP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GMP认证申请书》须附电子文档。申报资料应该用A4纸装订成册。

  2、受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报企业,一份交局药品安全监管处,一份交局政策法规处;受理中心在出具《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将认证资料移转到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申报资料不齐或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企业《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按要求补齐全部补正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予以受理。

  对不予受理药品GMP认证申请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原因。

  3、受理中心在出具《受理通知书》的同时,按规定标准完成认证收费工作。

  二、技术审查

  4、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应自《受理通知书》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对通过技术审查的企业,在上述时限内,将申请资料移转到认证中心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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