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分局批准药品零售门店许可事项变更,按规定需要认证专项检查的,应自行安排相应的认证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各区县分局应对辖区内认证合格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GMP、GSP的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各区县分局在规定范围内开展的认证工作,应按照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批发证、纪律监督相分离的原则,严格遵守认证时限要求,参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
第四章 认证检查员管理
第十六条 市局建立GSP认证检查员库,根据国家局认可的范围建立GMP认证检查员库。认证检查员原则上在系统内选拔,市局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任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认证。
第十七条 认证检查员按照《
重庆市药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附件三)管理。
第十八条 认证检查员承担药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认证检查员对现场检查结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GSP认证检查员的选派,实行随机抽取的工作机制,认证检查员的派遣工作纳入派出单位目标绩效管理考核范畴。
药品零售门店GSP认证检查员由各区县分局在本单位检查员队伍中自行选派。
第二十条 市局定期对认证检查员进行继续教育,定期对认证检查员进行考评。
第五章 对认证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认证工作人员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必须遵守《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工作纪律》(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处、驻局监察室及相关处室负责对全市药品认证工作的监督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三条 认证监督的范围,包括受理、审查、现场检查、审批发证各环节,主要检查认证程序、时限是否符合规定,结论是否客观公正,各环节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第二十四条 认证监督的方式:包括有因监督和日常监督。有因监督是在接到举报投诉、在审查审批资料、跟踪检查中发现问题、公示期内有异议、出现重大药品质量问题时开展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包括向所有被认证企业送达并回收《药品认证检查回访调查表》(附件五)和抽查,原则上每认证10家企业抽取2家对认证工作各环节予以检查和现场回访。
第二十五条 现场回访主要调查回访以下情况:
认证现场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
认证现场检查人员工作纪律执行情况;
认证现场检查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认证现场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认证企业实际情况与检查组检查结论的符合性;
认证现场检查人员工作态度;
认证企业对现场检查结论的认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追究。对认证企业不符合认证标准的,责令整改或收回认证证书。
第二十七条 认证中心负责对各区县分局药品零售门店GSP认证工作按一定比例予以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定期向局政策法规处、驻局监察室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