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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食药监法[2008]20号)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局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加强对药品认证工作的管理,明晰职责,落实责任,提高效能,强化监督,保证认证工作的质量和公平、公正,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品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国家局、《GMP认证管理办法》、《GSP认证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药品认证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认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及其跟踪检查、专项检查。

  第三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的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及国家局规定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除外)及其跟踪检查、专项检查,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GSP认证及其跟踪检查、专项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GSP认证资料的初审;负责按重庆市药品技术评审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指令,派遣药品认证检查员参加全市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和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GSP认证及其跟踪检查、专项检查;负责对辖区接受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缺陷项目整改情况予以复查;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药品零售门店GSP认证及其跟踪检查、专项检查。

  局属有关事业单位负责按认证中心指令,派遣药品认证检查员参加全市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和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GSP认证及其跟踪检查、专项检查。

  市局各部门及认证中心药品认证工作职责如下:

  (一)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负责管理、指导GMP认证工作,负责GMP认证资料的技术审查及认证审批等;

  (二)局药品市场监督处负责管理、指导GSP认证工作,负责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GSP认证资料的技术审查及认证审批等;

  (三)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认证检查员的选拔和教育培训;

  (四)局政策法规处会同驻局监察室负责认证程序、认证时限、认证工作质量和有关人员遵守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局受理中心负责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认证资料的接件、形式审查、受理、收费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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