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淮府办〔2008〕59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饲料是养殖业的重要投入品,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养殖产品安全。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加大了饲料的监督管理力度,采取了一系列保障饲料量安全的措施。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饲料生产和经营总体状况良好,但仍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饲料生产和经营行为,确保奥运之年全市无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紧急通知如下:
1、加强对饲料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一要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管。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如实向当地农业部门备案。对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等非法生产饲料企业,坚决依法取缔;对技术装备水平低、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产品质量无保证、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取缔;严厉查处生产掺杂使假、添加违禁药品、过期变质、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篡改生产日期、盗用其他生产企业的名称、包装、标签生产的饲料。二要严格执行有关制度。饲料生产企业要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制度、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三要强化对农户自配饲料监管。发现有使用国家禁用、限用和停用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的,责令立即改正。各县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近期要对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工作。
2、加强对饲料经营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一要严格执行饲料经营备案制。饲料经营者必须到当地农业部门备案。二要强化对经营企业(户)条件审核。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坚决予以关停。三要把好进货渠道。饲料经营者须从正规生产厂家进货,禁止经营不合格饲料,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饲料的违法行为。四要开展饲料专项整治活动。以城市和城郊批发、零售经营户为重点对象,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集中开展饲料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对在整治中发现的经营销售掺假、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批准文号、停用、禁用、限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一律封存,依法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检查中发现的疑似不合格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3、加强对饲料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督促养殖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实施产品追溯制度。禁止使用对饲养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4、严格行政执法。要以案件查处工作为重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涉及饲料质量安全重大案件督查督办和协查工作。对举报、投诉及信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调查,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