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市级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涉铅、化工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和2007年以来查处的案件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监督性监测每月一次,现场巡查每月两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和连续三次超标排放的,一律责令关闭。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报请上级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等重点工程专项检查
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等重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市第一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扩大污水收集区域,提高运行效率,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凤台县污水处理厂要提高运行效率,到年底运行负荷须达到设计能力70%。市西部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8月底投入运行。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必须如实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否则将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2.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进度。主体工程应与渗滤液处理等辅助设施同步建设,确保10月底投入运行。
3.加大对电力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查清脱硫设施及其配套设施运行情况,生产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严禁脱硫设施开启旁路门运行。严厉查处擅自停运脱硫设施、不按要求使用脱硫剂、使用旁路偷排等违法行为。
(三)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重点开展淮河流域排污企业的专项整治
为落实国务院转发《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4号)要求,推进重点流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落实,开展重点行业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