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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补办成本监审证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补办成本监审证的通知
(2008年7月22日 川价函〔2008〕158号)


各市、州物价局: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42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等有关规定,为便于开展成本监审工作,拟再次补办《成本监审证》,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办范围

  1、已调整到成本监审机构工作未办成本监审证的;

  2、已确定今后从事成本监审工作尚未调动的。

  二、补办要求

  1、每人一寸免冠彩照两张。照片背面均用正楷书写姓名和单位(如: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物价局)。每人装一袋并标明序号。

  2、市、州物价局按照本级和下级办证名单次序,依序将照片分县(市、区)装袋并标明单位,用正楷书写姓名、单位全称和序号制表,以特快专递报送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

  3、报送前应仔细核对,确保表内序号、单位名称、姓名和照片准确一致。

  三、时间要求:

  1、各市州于2008年8月15日前,先将监审证补办登记汇总表以电子文档发送至sichuan@npcs.gov.cn或传真至028-86522835。

  2、照片于8月底寄送至省局(成本调查队一科)。

  附件:补办成本监审证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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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职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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