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殡葬服务收费。我省的殡葬服务收费按(川价费〔97〕256号)文件规定,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为遗体接运、遗体火化、骨灰存放,遗体存放费由各市、州制定。现按国家要求将遗体存放纳入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各地在清理时请上报当地的遗体存放收费标准和制定标准的成本资料。
(四)畜禽防疫收费。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强制免疫的动物病病种和区域实施强制免疫,不得擅自增加强制免疫的动物病病种和扩大防疫区域。相关涉及生猪的收费项目,严格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7〕246号)精神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种涉农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行为。
(六)其他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清理整顿,由各市、州根据当地实际和管理权限,按照相关的政策规定进行规范。
三、扎实有序推进。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工作步骤,扎实做好每一环节的工作;要把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研究制定出具体的整顿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建议意见。各地务必于9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通过收费统计软件并同时以书面材料上报省物价、财政部门。省物价、财政部门将按照职责进行审核,确定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调整的涉农价格,并将清理整顿的结果以文件、网络的形式向全省公布。在此基础上,修订并制作我省新的《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略)
附件2、四川省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表
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批准文件
| 执行标准
| 清理意见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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