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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2008年7月14日 川价发〔2008〕133号)


各市、州及扩权强县试点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此次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周密组织计划。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此次清理整顿涉农收费,作为促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日程;要根据国家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做好动员部署。省物价、财政、农业、纠风、畜牧等部门将组成调研组,于8月中旬深入各地进行调研,并对各地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严格政策界限。要严格把握国家和省规定的清理整顿原则和政策界限,研究制定并提出自己的清理意见。清理过程中,凡是文件明令取消或减免的收费必须坚决制止,对自立项目乱收费行为要坚决纠正。相关涉农价格的收费政策界限国家已有明确规定,各地应根据我省情况及相关政策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村用水收费。严格执行省、市(州)、县(区)物价局、水利(务)局制定的各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或终端水价价格,凡在上述规定之外一律不允许再搭车收取任何费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5〕110号)文件规定,我省农业灌溉用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年取水量小于3000立方米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少量取水的,为救灾、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等,免征水资源费。

  (二)农村用电价格。四川省电力公司直供区已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直供区内农村各类用电应严格按四川电网目录电价标准执行。中江、仪陇、巴州、通江、南江、平昌、盐亭、资中县(区)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已实行与四川电网同价,以上8个县(区)的城乡居民电价应按四川电网目录电价标准执行。全省地方电网供区已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县(市、区),应按省物价局批复同价标准执行。地方电网供区未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县(市、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城乡同价,在实施城乡用电同价之前,应按有关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区)物价局制定的电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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