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调整设计书内容、有重大发现或有重大意义阶段成果的,应当及时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实行地质工作报告制度。按半年报、年报将项目实施情况定期上报市国土房管局。上报时间为每年7月10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10日前。地质工作报告内容为: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工作进度、实物工作量、主要成果、质量检查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五章 地质项目成果审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前一个月,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野外验收申请,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抽查验收,验收方式为野外实地检查和室内资料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提供野外验收资料包括:
(一)野外原始图件、野外记录、照片和表格;
(二)样品鉴定、分析测试结果;
(三)各类实物标本;
(四)质量检查记录;
(五)工作总结。包括:工作量完成情况,工作质量,主要成果认识,存在问题等。
第二十六条 野外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原始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是否完成了批准的实物工作量;
(三)工作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野外验收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野外验收意见进行补充和完善。野外验收合格后即可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二十八条 成果报告的编写应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项目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果,力求文字简练、流畅,附图清晰、美观。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成果报告送审稿并进行初审后,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审查申请。
第二十九条 地质项目审查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野外验收意见书;
(二)文字报告(送审稿)、附图、附表、原始资料。
(三)项目承担单位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