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地质项目计划,将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并依据市财政局下达的拨付专项经费的通知,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拨付项目经费。跨年度的续做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续拨经费前,应当提交前期工作报告。
第三章 地质项目设计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系统收集工作区内已有的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依据《项目任务书》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图件编制和设计文本的编写。地质项目设计书初稿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内部初审,形成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 地质项目设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目的任务,以往地质资料的综合研究,地质背景,工作方法和技术路线,工作部署和工作量,经费预算,人员组织,质量保证措施,工作周期,预期提交的地质成果及相应图件,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和转化的方向及途径。
第十七条 地质项目设计书应当体现采用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要文字简练、重点突出、附图附表齐全,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要讲求经济效益,力争用较少的工作量,取得最好的成果。
第十八条 市国土房管局应在评审日期5天前将地质项目设计书(送审稿)送评审专家审阅。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我市的相关规定和项目任务书,对地质项目设计书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依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向项目承担单位下发审查意见。项目承担单位设计书审查未通过的,限期在15日内修改,重新组织评审,再次未通过评审的,取消项目承担资格。
第四章 地质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市国土房管局批复的地质项目设计书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市国土房管局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地质项目工作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技术规范执行情况、工程质量、野外工作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不低于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