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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项目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评审、验收,(专家组由3-9人组成);负责专家库建设和对专家的考核。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及其他有关情况,将记入专家考核档案。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按不超过当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项目预算总额5%的比例列支项目前期费用,主要用于立项指南编制调研、项目招投标、项目论证、项目检查。由市国土房管局编制预算,纳入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计划。

第二章 地质项目立项

  第九条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国土资源部部署、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编制地质项目立项指南,并向地质勘查单位及有关单位发布。
  第十条 凡申请地质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立项指南要求编写并提交相应项目申请材料,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请书,一式10份,并提交相应的电子文件;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书(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与地质勘查类项目相应的勘查资质证书(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仅对申请地质勘查类项目的单位);
  (五)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立项的,需明确项目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
  (六)其他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工作周期,目的任务,立项依据,以往研究程度和综合分析,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法,工作部署和工作量,创新点,经费概算和依据,人员组织,质量保证措施,预期提交的地质成果和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成果转化的方向及途径。

  第十二条 经费预算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财建[2007]52号)和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后,及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初审,确定初选项目,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初选项目论证、筛选和排序,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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