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勘〔2008〕5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地质项目管理,提高地质成果水平,现将《天津市地质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天津市地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项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部署各类地质工作,满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对地质工作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天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3]71号)及《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津财建一[2004]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项目是指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及其它专项资金安排的地质工作项目。地质项目管理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地质项目的立项、设计评审、施工、野外验收、成果审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地质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 地质项目按专业划分为:基础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热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工程技术、信息技术、地质科研等。
第五条 地质项目原则上采取委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如果同一个项目有两家以上单位申请的,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具体办法另定)。地质勘查类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勘查资质。
第六条 地质项目经费的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有关的财经制度执行,实行专款专用和按进度拨款,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并按《
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和《
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进行核算,地质项目完成后进行项目竣工结算,报市国土房管局,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管局的财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