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余府办字〔2008〕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气象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气象探测手段、预测预报能力不断提升,防灾减灾基础进一步夯实。但是,破坏和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为切实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根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中国气象局《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气象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认识
气象事业是关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家安全和民生改善的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探测工作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长期稳定的气象探测数据是分析气候变化趋势和做好应对工作的重要依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是气象探测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基本条件,是国家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好坏,关系到气象探测基本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对于天气、气候、气候变化预报预测和气象服务、气象科研的准确性、针对性具有直接影响。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是进行天气、气候预报预测和开展气象科学研究,做好气象服务和气候变化应对工作的需要;是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民生改善的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依法保护探测环境和设施,以保证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
二、大力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支持气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保护职责;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责任。
要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协作机制。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严格执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备案制度,根据《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科学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及时将保护标准、保护范围报送当地政府及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备案。各级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规定,在制定、审批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城市发展规划和重要建设项目时,必须事先征得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的同意,确保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不受破坏和影响,做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