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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限期清理整顿“四无”水电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限期清理整顿“四无”水电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府办字〔2008〕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限期清理整顿“四无”水电站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四日

  抚州市限期清理整顿“四无”水电站实施方案

  自2003年以来,我市按照水利部《关于清查“四无”水电站确保安全度汛的紧急通知》(水电〔2003〕269号)、《关于加强领导清除“四无”水电站事故隐患的紧急通知》(水电〔2003〕5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工作的通知》(水电〔2004〕214号)要求,对“四无”水电站开展了清理整顿工作,1000kw以上“四无”水电站的清理整顿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据摸底调查,全市各地还有为数不少的水电站,尤其是装机500~1000kw水电站整改没有到位,还留有不少漏洞和死角,安全隐患依然严重,已成为影响公共安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成为近几年来汛期安全度汛工作的心腹之患,是防汛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关注,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限期依法清理整顿“四无”水电站,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为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位,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按照摸清底细、准确定性、分类指导、严格整改的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一方平安为核心,以规范建设与管理秩序为重点,以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目标,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出现的“四无”水电站工作,为更好更快推进抚州赶超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整改目标
  根据水利部、省政府对清理整顿 “四无”水电站工作的要求,确定总的清理整改目标是:在2008年年底前,不论是谁建、谁管、谁出资的“四无”水电站,都必须全部清理整改到位,基本消除防洪安全隐患。同时,规范水电站建设程序并严格执行,确保今后不再出现新的“四无”水电站。
  三、组织实施
  清理整顿“四无”水电站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有关行业(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发挥职能作用,提出对有关电站的定性和处置意见,并共同实施到位。
  各地应根据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实施“四无”水电站的具体整改。乐安山坑、广昌杨溪、宜黄观音山、资溪刘家山、南丰潘家渡等未验收的中型水库或装机5000kw及以上水电站报省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通过验收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销号;5000kw以下至1000kw及以上水电站清理整顿报市级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整改手续,整改到位后由市级领导小组宣布销号并报省备案;1000kw以下水电站清理整顿报县级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整改手续,整改到位后由县级领导小组销号,其中装机500kw及以上“四无”水电站相关清理整顿资料报市备案,并由市汇总后上报省备案,500kw以下水电站相关清理整顿资料报市备案。
  四、整改方法
  (一)基建程序方面
  1、无立项。
  (1)装机2000kw及以上水电站,按规定补办防洪规划同意书、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等批准文件并向市发改委补办立项核准备案手续。
  (2)装机2000kw以下水电站,兴建时有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同意批准建设文件的,可不再补办立项核准备案手续,对涉及的其他行政许可原则上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①可不补批防洪规划同意书;②可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③若因项目建设对当地人畜用水、农业生产用水和必要的生态环境用水及其他用水户权益影响较大,则在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并按管理权限报经审查后由业主申请办理取水许可登记手续,若基本不影响的,可直接申请办理取水许可;④可不补编水土保持方案,但应视工程建设破坏表土、植被而造成的水土流失程度及现状植被恢复情况,责成业主限期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应限期补报水土保持方案。
  2、无设计(设计单位无资质或设计未经审批)。
  由各水电站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复核,并按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1)初步设计审批方式:采取书面审查与工程现场核查结合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方式办理补批手续。
  申报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报告或设计复核资料前应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签订工程质量监督书。根据质监站确定的检测项目,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进行全面质量检测,并提供质量检测报告作为初步设计或设计复核报告的附件报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相关设计文件后,视工程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与书面审查,并结合质量检测报告数据及资料,主要对工程安全进行审核且作出评价,对水库淹没处理和影响区相关用水户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作出评价,对项目建设产生的水土流失程度、现状植被恢复情况及应补充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作出评价。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专家提出的评价意见作出设计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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