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比例×年龄段对应月数。
工亡职工供养成年亲属抚恤金=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比例×年龄段对应月数。
工亡职工供养的18周岁以下亲属抚恤金=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比例×应供养的月数。
年龄段所对应月数为,45岁以下,180个月;45岁至49岁156个月;50岁至54岁,132个月;55岁至59岁,108个月;60岁至64岁,84个月;65岁以上,60个月。
一次性领取按月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署协议,一次性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选择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不得再按照本通知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享受1-4级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应按规定时间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状况证明,逾期不提供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从下月起暂停支付有关待遇,待确认其生存后予以补发。
农民工其它工伤保险待遇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六、密切协作,加强稽查与执法监察工作
认真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是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的劳动保障、安全监管、煤炭管理、建委等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防科工委《
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8号)等规定,密切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我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推进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加强对企业参保工作的指导,加大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查力度,督促企业尽快参加工伤保险,对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中断缴费、瞒报工资总额及职工人数的,责令其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用人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通知并建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已经办理过的农民工工伤事故情况通报给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如实地为用人单位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并加强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审批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安全生产监管、煤炭管理、建设等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没有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及时通报劳动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