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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局关于矿山煤炭建筑施工等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参保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如实填报《洛阳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企业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可以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外地注册企业离开本市时,应当到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参保手续。

  四、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用人单位从办理完结农民工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农民工以第一个月本人工资为当年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本地职工月平均300%的,以上一年度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及缴费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类行业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为缴费基数的0.5%,二类行业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为缴费基数的1%,三类行业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为缴费基数的2%。二三类行业费率实行浮动,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按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高危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缴费办法。
  用人单位在一个缴费周期内农民工人员增减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缴费数额有变化的,于次月起按变化后的数额缴纳。

  五、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本市为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其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企业、农民工或者直系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到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农民工因工死亡或者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4级的,其供养亲属或工伤职工本人按月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在国家和省作出具体规定之前,一次性领取的标准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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