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局关于矿山煤炭建筑施工等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洛劳社医疗〔2008〕8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局:
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切实维护在矿山、煤炭、建筑施工等工伤风险较大企业工作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等375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矿山、煤炭、建筑施工等工伤风险较大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三农”问题非常重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明确指出:“各地要认真贯彻《
工伤保险条例》,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特别是矿山、煤炭、建筑施工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从业人员的主体主要是农民工,他们最迫切需要工伤保险做保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宣传,推动用人单位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煤炭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外地注册企业未在注册地为本单位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通知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村户籍,并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