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要情报告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工作分工,负相应责任。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上报的要情必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各级报告单位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要情报告制度包括:要情报告、结案报告、要情统计报告、要情档案管理等。
第二十条 要情报告范围包括: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二十一条 要情分为要情和重大要情。
(一)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下的;
(二)重大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性质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要情报告应在发现要情当日将初步情况以口头形式,3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和基金监督科。
第二十三条 要情报告内容包括:
(一)发现要情的时间和方式;
(二)要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要情的初步情况;
(四)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四条 要情报告在正式书面报告送达之前,可通过传真等方式传送。
第二十五条 各类要情的结案报告应当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结案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
第二十六条 结案报告内容包括:
(一)基本案情;
(二)基金处理情况;
(三)责任及对责任人的处理;
(四)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五)遗留问题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对隐瞒要情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对要情发生地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实行问责,待查明瞒报原因后,追究决定人的责任。责任追究按照以下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