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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和要情报告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的实施。
  非现场监督每季度实施一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度首月十日前将社会保险基金资产负债报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报表、社会保险基金暂收暂付报表等数据资料报市局法制和基金监督科;每年的7月和次年的元月15日以前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查自纠时间,并于自查后十日内将自查报告报送市局法制和基金监督科。
  现场监督每年实施一次,原则安排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对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中存在问题并需要改进的被监督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监督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督机构建议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

  第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报复陷害监督人员的,由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

  第十六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基金安全状况,建立要情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要情报告制度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审计等部门检查、媒体披露、受理举报核实、检察机关和法院立案审理等方式发现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挤占挪用、欺诈冒领等问题按要求上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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