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4.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状况及安全可靠性。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被监督单位必须如实向监督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基金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享有下列六项权利: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二)查阅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三)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对被监督单位隐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五)对被监督单位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制止;
(六)对被监督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第七条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八条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基本形式包括现场监督(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监督)、非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结余及管理、运营等情况,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监督,从而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果。现场监督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按《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的举报案件查处。
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报表、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报表、数据资料进行;专项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报送专项数据资料进行。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应实施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