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和要情报告办法》的通知
(洛劳社〔2008〕54号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中心,市社会保险中心,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行为,现将《洛阳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和要情报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和要情报告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基金、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补助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过程的行政监督工作。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市级监督机构可以将其监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授权县(市)、区级监督机构实施监督,也可以对县(市)、区级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内的事项直接实施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基金监督科(股)具体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收支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情况,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2.参保对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