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洛劳社劳资〔2008〕5号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
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 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
劳动法》第
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制度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即每年实际工作时间超过250天(或2000小时)、每季度实际工作时间超过62.5天(或500小时)、每月实际工作时间超过20.83天(或166.64小时)的部分属于延长工作时间。
四、月工资收入是指劳动者在制度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月工资收入按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的日工资,可以作为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日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按月计薪小时数174小时折算的小时工资,可以作为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加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