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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卫发〔2008〕125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卫生监督所:

  全市游泳场所即将进入游泳高峰期,为确保泳客的身体健康,防止疾病传播,现就做好游泳场所有关卫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关于加强2008年全市游泳场所安全卫生管理的通知》(甬体〔2008〕63号)的要求,会同当地体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要细化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到人。

  二、进一步落实游泳健康合格证明体检工作。2006年7月起,我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游泳健康合格证明的办理方法进行了调整,市民在游泳前应事先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持证到游泳场所游泳。为方便市民,缩短服务半径,各地可优先选择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体检工作。请各地将辖区内提供游泳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汇总,填写登记表(附件1),于7月20日前报市卫生监督所,我局汇总后将在宁波卫生网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请各地将《游泳健康合格证明体检单》(见附件2)复印后发放到各医疗机构,体检单可从宁波卫生网(www.nbws.gov.cn)公告栏下载。

  三、继续加强对游泳池水质的监督监测工作。各地卫生部门要督促业主加强自身水质卫生管理工作,强化他们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要加强对游泳池水质的监督监测,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及时整改并督促落实。经研究,我局决定从7月下旬至9月底每10天1次对水质监测的结果进行公示,第一次公示时间初定为8月1日。各地每次随机抽取至少2家游泳池开展水质监测,并在每一次公示前3天将监测结果(附件3)报市卫生监督所。监测内容应包括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游离性余氯和浑浊度。

  四、以上有关材料请各地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市卫生监督所健康相关产品科。联系人:市卫生监督所健康相关产品科,胡荣华、陈文浩,电话(传真):87365201,电子邮件:chen61150@163.com。

  附件:1.游泳健康合格证明体检医疗机构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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