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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第十七条 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检测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应与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
  第十八条 根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要求,受托方进行一次性使用注、输液器类产品委托生产时,在一次性使用输血、液器类产品的主要配件(如滴斗、药液过滤器、流量调节器、瓶塞穿刺器、筒身)和一次性使用注射类产品的主要配件(如针柄、针座、外套及芯杆)上,必须标有委托方可追溯的唯一性标识。
  第十九条 受托方应当按照受托生产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规定的产品标准和委托方提供的生产工艺、图纸等技术文件组织生产,并保存所有与受托生产产品相关的记录。

第三章 委托生产的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委托生产双方在签署委托生产合同后,委托方应依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登记备案,提交《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登记表》(见附件3)和相关材料(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 委托生产期限内原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委托方应及时向原登记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生产。
  第二十二条 委托生产合同期满后需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在有效期届满前,按本规定第二十条要求,重新办理委托生产登记。
  第二十三条 省内委托生产(指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江苏省境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委托方应根据委托生产产品的类别,按本规定第四条要求到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审核后,负责受理登记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同意委托生产的函件及《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登记表》抄送受托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跨省委托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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