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苏办发[2008]17号 2008年6月28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推进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的要求,加快推进强县扩权工作,探索建立省直管县经济管理体制,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现就进一步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通知如下:
一、根据“依法合规、能放则放、责权统一、规范管理”的原则,赋予县(市)更大的经济管理权限,经济管理原则上由省直接对县。
二、省向下分配经济资源、落实发展规划、部署经济发展任务和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均直接安排到县(市);县(市)承担的经济工作任务,直接对省负责。
三、从2008年7月1日起,过去规定经省辖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政府及主管部门管理和批准的经济审批事项,由县(市)政府及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政府及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省辖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其用地、能评、环评等审核上报权限、程序,原则上与项目审核上报权限、程序相统一。
四、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有关工作延伸到县(市)。要及时协调好与市、县(市)关系,强化服务,提高效率,做好衔接过渡工作,确保县 (市)管理权限扩大后,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省、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帮助县(市)部门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