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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事故发生。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二)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包括经常性排查、专业排查、定期排查和综合性排查;
  (三)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备案制度及重大隐患评估制度;
  (四)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设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制定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六)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应急救援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车间(分厂)每月不少于一次;厂(公司)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节假日前后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由主要领导带队,组织一次有关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预防各类灾害的综合性排查,综合性排查全年不得少于4次。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登记、建档,制定治理方案。
  第九条 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工作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制定整改治理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整改治理方案应包括整改的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应急预案等内容,做到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限“五落实”。同时,报上级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和监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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