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08〕1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业经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本溪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完善分级管理制度,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和《
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局部停产停业,或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以及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企业负责、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市、县(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煤炭、公安、消防、规划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旅游、教育等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责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