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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8年底前,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面积要达到省政府规定标准。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面积要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村要有一定面积的固定公共就业服务场所,配备微机和必需的办公设施。目前已经达标的,要根据就业工作需要,不断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能力。切实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以“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为重点,开展就业援助工作。
  (二十一)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通过多种就业形式,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有就业能力、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二十二)对资源枯竭独立工矿区等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要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接续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市政府将在资金和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
  (二十三)要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按照省政府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要切实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二十四)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低保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要组织他们参加免费的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技能,积极为其推荐就业岗位,尽快实现再就业,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就业功能。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培训或者两次拒绝接受介绍工作的,视为无就业愿望或已实现就业,停发其失业保险待遇。社区及培训机构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参加由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劳动保障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情况定期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通过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及时掌握享受待遇人员的就业动态,并以此作为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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