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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创业培训课时,按照每人每课时10元的标准执行,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的,享受城镇培训对象同等待遇。组织创业培训,开班前按培训计划人数预拨50%培训费,合格后有50%的学员办理营业执照并经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审核合格后,再拨付50%培训补贴。要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实行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十八)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要认真贯彻执行《就业促进法》,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各县(区)政府要设立就业专项资金,本级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不得低于上年和本年可支配财力的1%,不足部分在年度执行中足额筹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四、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
  (十九)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间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市、县(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统一加挂“人力资源市场”牌子,并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求,规范完善服务内容和服务程序。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要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支出计划,逐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乡(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并指定一名副乡(镇)长担任所长。村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配备1名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由村委会副主任担任站长。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健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到2008年底前,全市建成不同层次、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转协调、满足需要的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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