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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1993-1999年军队转业干部、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和棚户区改造回迁下岗失业人员。要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各级财政对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50%。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起,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增加工伤保险补贴,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在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05%,各级财政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工伤保险数额的100%给予补贴。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在公益性岗位上从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含5年,计算年龄截止到2008年底)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08年,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公益性就业岗位补贴指标,主要用于支持和帮助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
  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含5年,计算年龄截止到2007年底)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四)对困难家庭未就业的应届、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兜底安置。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回原籍的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逐一登记,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要根据政府对社会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需要,积极培育和购买一批适合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及时提供岗位援助,确保困难家庭应届、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在登记当年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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