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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按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政策执行。
  (十二)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对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予贴息。在省规定的25个微利项目基础上,再增加皮革美容、宠物护理美容、擦洗车服务、代买代购、小菜制作、小商品零售、社区清洁卫生服务、租赁服务业和物业管理等8个项目。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集中使用残疾人或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的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并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服务。
  县(区)政府要积极帮助商业银行回收小额担保贷款,市政府将把各县(区)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作为对各县(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拓宽贴息资金的使用渠道,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新增信用贷款补偿机制。
  县(区)政府要加强信用社区建设,积极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与信用社区建设有机结合,认真落实对信用社区的激励机制,为创业融资营造良好条件。2008年底,由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牵头,市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组成评估小组,对全市信用社区的建设情况进行评定。全市创建信用社区总数要达到社区总数的10%以上,其中,各县(区)至少有1个社区要达到A级。3年内全市信用社区要达到25%以上,各县(区)至少有1个社区达到3A级。
  对于不能按时归还就业、创业贷款的,将记入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定期予以公告。
  三、进一步完善面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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