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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六)继续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零就业、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残疾人家庭成员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招用,可凭零就业家庭证明、低保证、低保边缘救助卡和残疾证等有效证明,享受以上政策。
  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企业认定执行原程序及规定。
  (七)严格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等各类劳动者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八)对民政部门认定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定额减征增值税、营业税。对单位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九)开展全民创业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和创造活力。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创业服务专门机构,对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小额贷款、经营咨询、提供创业社保补贴等创业服务。加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力度,对创业者进行创业扶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15户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县(区)要达到5户和100人以上。要依托大中专院校、公共就业训练机构和民办培训机构建立一批创业培训基地,承担创业培训任务。开展创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棚改回迁居民自主创业的,从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自主创业资金中给予扶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定、发放、回收等管理工作。创业资金借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000-10000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借款规模。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有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的,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还款方式由借款申请人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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