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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孕产期保健管理常规和宁波市儿童保健管理常规的通知

  (2)指导孕妇继续重视孕期营养。
  (3)做好母乳喂养、自然分娩、分娩准备及产时保健的宣传教育。
  (4)开展新生儿护理知识、新生儿生长发育特点、常见病预防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意义的宣传。
  (四)产时保健
  加强产时保健与监护是孕产期保健的重要环节。产时保健服务应根据产妇对分娩服务的需求,以产妇为主体,建立最佳且符合本医院实际的服务模式,保障母婴安全。
  1、由熟练接生技术的助产人员从事接产工作,助产人员需取得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并按要求每3年接受一次校验)。
  2、以产妇为中心进行全产程护理与合理助产,提供心理疏导、陪伴分娩等服务,积极探索适宜的助产新技术,鼓励自然分娩,减少不必要的干预,降低剖宫产率。
  3、提高接产技术,正确使用产程图,加强产程观察及缩宫素使用管理,有条件开展全产程电子胎心监护,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各种异常情况,做到防产程延长、防产伤、防窒息、防出血、防感染。
  4、重视第三产程处理,正确估计出血量(要求使用聚血盆),及时发现和积极处理产后出血,按规定填写《宁波市产后出血病例报告卡》。
  5、接产人员必须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新生儿出生后应迅速并正确清理呼吸道,并做好新生儿保暖与Apgar评分,实施早接触、早吸吮与母乳喂养宣教。
  6、遇病情危重孕产妇,应逐级启动本地区孕产妇急救应急预案,并根据病情危重程度,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包括电话会诊)指导救治,上级医院应根据病情及基层单位的救治能力,采取下基层指导救治或接受转诊等处理。基层医院转诊病人必须经上级医院会诊同意,情况紧急时可事先电话联系。
  7、按统一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住院分娩登记簿》,并做好出生缺陷监测工作。
  8、医疗机构对尚未解除高危因素的出院孕产妇,应向其所在的妇幼保健机构反馈有关高危情况。
  (五)产后保健
  1、做好产后访视工作,第一次访视在出院后3天内,第二次在产后第14天,第三次在产后第28天。询问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状况,产后饮食、营养、恶露情况、母乳喂养及精神状况等;常规测血压、体温、脉搏,检查乳房乳头,观察恶露、子宫复旧、外阴及伤口愈合情况。
  2、产后42天应常规测血压,检查乳房乳头,检查腹部、外阴、阴道、宫颈、子宫及附件等情况;检查血常规,及早发现贫血,积极给予治疗。
  3、产妇出院后应由专业人员上门访视,高危产妇根据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
  4、对高危孕产妇,按照《宁波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甬卫发〔2006〕72号)进行复查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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