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同时密切配合,采取联动措施,形成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合力。
(一)市政府将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并与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签订责任状。将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对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企业家个人不能参与“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先进工作者”等的评选,企业不能参加“文明单位”、“先进企业”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制定工资分配、支付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预测等。要将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和办理工资使用手册、评定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以及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认定和年检的重要条件。对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暂缓核定工资总额和办理工资使用手册、取消其评定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资格;对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医疗机构(指民办非企业单位),暂缓审批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和办理年检手续。要配合各级工会组织进一步强化维权职能,努力提高广大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关切度和参与率;积极开展“要约行动”,及时向企业行政方发出工资协商要约;组织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工资集体合同(草案);依法加强对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执法检查重点和年检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改正,并暂缓办理年检手续。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对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暂缓办理年检手续。
(四)各县(市)区政府及工商、经贸、统计部门和企业家协会要将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收入增长情况纳入对企业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将工资协商的建制、履约和督查情况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职工公示。
四、加强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抓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协商指导员队伍。要加强对全市协商指导员法规政策、业务指导等方面的培训,全面提高指导员队伍的政策水平和指导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能力,并面向县(市)区和企业扩大培训范围。在全市范围内,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级总工会和相关单位选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人员充实到协商指导员队伍。实行协商指导员包户到人制度,协商指导员要深入到企业指导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为企业提供政策法律知识服务,帮助企业规范合同文本,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扎实开展。
五、完善监督检查体系,加强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