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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8年是我市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第三年,也是确保实现此项工作3年目标的最后一年。为进一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确保圆满完成“2008年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90%”的既定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富民强市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辽市政发〔2006〕28号)和《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辽市政发〔2007〕22号)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指导和督促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自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健全“职工民主参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调节增长”的企业职工工资调增机制,理顺工资分配关系,实现职工工资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使职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市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调度会,及时梳理并研究解决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各县(市)区政府相关组织也要积极开展工作,有效推进本地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二、引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引导各类企业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在工资增长指导线范围内,根据工资增长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水平。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有所侧重。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好的企业,应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进行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可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进行协商,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企业在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标准,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或经重新协商一致后确定,否则作为违反协议予以查处。
  三、建立联动机制,合力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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