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城乡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展义诊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鼓励老年人利用知识、技术,参与经济技术活动或者社会公益事业。提倡和支持老年科技专家到农村开展科技扶贫或者到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发展老年教育,将老年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社会兴办各类老年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校、青少年组织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并组织为老年人服务的有关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等宣传活动,开设老龄工作专栏和老年人专题节目。
第二十二条 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老年证》,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生活贫困的按照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和“一事一议”筹劳、筹资任务;
(三)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老年人去世,丧葬殡仪服务(祭奠、火化费、骨灰盒等)费用减免;相对贫困的老年人去世,给予适当减免;
(四)公园、旅游景点、历史博物馆及精神文明教育基地门票减半;
(五)婚姻登记只收工本费,到各级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进行婚检,免收婚前医学检查费;
(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七)贫困老年人入老年学校学习,学费减免。
第二十三条 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除享受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待遇外,还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公园、旅游景点、历史博物馆及精神文明教育基地免收门票;
(二)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应当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在市、县(市)区所属医院就医免收普诊挂号费;
(四)在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观看影剧(特殊演出除外)可以半价购买门票入场;
(五)免费观看各类书画展、摄影展和文物展;
(六)生活困难的独居老年人可以优先减免取暖费。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高龄老人低保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75至79周岁每人每月提高20元;80至84周岁每人每月提高30元;85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提高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