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初审,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或所在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给予医疗困难救助。
3、医疗困难救助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为次年1月底。其中,对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其当年符合救助规定的医疗费超过500元的,或未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其当年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10000元或当年已死亡的参保人员,可提前办理医疗困难救助。
(四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困难救助的申请不予受理:
1、非《办法》规定的医疗困难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
2、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外发生的医疗费;
3、不能提供医疗费收费原始凭证的;
4、其他不符合《办法》规定救助条件的医疗费。
(四十三)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人员,在杭州惠民医院或经杭州惠民医院同意转入指导医院、协作医院就诊的,可按照相关政策享受减免待遇,其已享受减免的费用,应在申报医疗困难救助的医疗费总额中予以扣除。
(四十四)建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总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医疗困难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处理医疗困难救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医疗困难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市医保经办机构作为医疗困难救助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医疗困难救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十五)2008年1月1日前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缴纳医疗困难救助费的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人员,自2008年1月1日起,发生的符合医疗困难救助范围的医疗费按规定给予救助;其他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缴纳医疗困难救助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自参加并缴纳医疗困难救助费满12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方可按规定申请医疗困难救助。
(四十六)跨年度住院病人申请医疗困难救助时,其在本年度医疗困难救助受理截止目前出院的医药费可计入上年度医药费总额。
(四十七)医疗费发生时或在规定办理医疗困难救助申请期限内,已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可按《救助证》持有者的救助标准给予救助;医疗费发生年度内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申请医疗困难救助时可按照退休人员的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四十八)申请医疗困难救助的医疗费收费原始凭证已作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报销凭证的,可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原始凭证分割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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