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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未持《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且按照企业或参照企业参保的退休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扣除有关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为50%;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段为60%;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为70%;20000元以上至25000元(含)段为80%;25000元以上段为90%。
  (3)未持《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其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20000元以上的部分(扣除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20000元以上至25000元(含)段为50%;25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段为60%;30000元以上至35000元(含)段为70%;35000元以上至40000元(含)段为80%;40000元以上段为90%。
  2、普通门(急)诊医疗困难救助
  对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按50%的比例救助,每人救助额不超过2000元。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参保人员,也可按家庭确定最高救助标准,1人家庭不超过2000元,2人家庭不超过3000元,3人及3人以上家庭不超过4000元。
  3、特殊情况的医疗困难救助
  对已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但仍存在严重就医困难,或因患严重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以及遭遇其他突发性就医困难等特殊情况的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市医疗困难救助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给予救助。
  (四十)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新农合参保人员,在按新农合有关规定比例支付后,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由各统筹区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实施救助。
  (四十一)医疗困难救助的程序:
  1、申请医疗困难救助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在次年1月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及病历等,向居住地所在社区申请上年度的医疗困难救助,填写《杭州市医疗困难救助申请表》后报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参保人员,须同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无力给予补助或补助不足的参保人员,须提供单位困难证明。
  异地安置和常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单位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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