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长住外地3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应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其在工作或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结算。其中,企业在职和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委托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医疗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结算,并对该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定额考核、弹性结算。
长住外地人员回市区的,在办理长住外地登记撤销手续后,可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三十四)参保人员应在次年1月底前办理上年度医疗费结算手续。办理时,须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卡)、相关登记表、医疗费收费原始凭证、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复印件),并提供就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不能提供就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负担比例结算。
(三十五)已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1955年至1965年期间由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命名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以及享受同等待遇的其他人员,其自负部分的医疗费;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其自负和自理部分的医疗费,于次年1月底前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结算。
(三十六)参保人员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因患慢性疾病需进行持续治疗的,经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可配取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用于治疗慢性疾病的药量。出国、出境期间,暂停该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费结算。
(三十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医疗费的申请核拨表,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在当月20日前预拨。经审核后,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下月拨款中扣除。
(三十八)少年儿童医疗保障范围的药品目录,包括《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补充省级子女统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中所列的药品。
七、医疗困难救助
(三十九)医疗困难救助的标准:
1、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困难救助
(1)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的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扣除有关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5000元(含)以下段为5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为60%;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段为70%;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为80%;20000元以上段为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