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参保人员退休当年的门诊起付标准按办理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缴费手续前后的实际月份数换算确定。当年度个人实际支付的门诊起付标准已超过应支付部分的,超过部分按80%的比例划入其个人账户的历年资金。
(十一)在外地工作或居住1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驻外人员)较多的参保单位,其驻外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委托参保单位管理。参保单位在每年的12月份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驻外人员次年的个人账户资金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拨给参保单位。该类人员发生的医疗费在已拨个人账户资金和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十二)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的实际结余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本人身份证、继承人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手续。无合法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十三)职工医保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按以下规定缴纳:
1、在职职工由参保单位按月代扣,并随职工医保费一并缴纳;
2、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从其基本养老金中按月代扣;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月从其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其他退休人员暂由参保单位代扣,并随其单位职工医保费一并缴纳;
3、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一并缴纳;
4、协缴人员在退休前按月从其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
二、农民工医疗保险
(十四)《办法》实施前,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农民工,应按规定继续参加职工医保。《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原未参保或新招用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事先告知相关参保政策,参保农民工书面申请,按规定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农民工医保。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十五)杭州市区撤村建居、征地农转非人员,原农村户籍(杭州市区)可视作杭州市区非农户籍。
(十六)《办法》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在3个月内参加本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医保),也可参加下一结算年度的城居医保,不视作中断参保。
(十七)城居医保费按年缴纳。下一结算年度的参(续)保时间分别是:少年儿童为每年的6月15日至9月15日;城镇老年居民为每年的10月15日至12月20日;城镇非从业人员为每年的12月1日至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