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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户籍迁出前,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能转移的可以保留,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达到60周岁时可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户籍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跨区迁移的,由参保人到迁入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
  (四十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停止发放养老金,不参加养老金调整,刑满释放后按服刑前标准发给养老金并参加养老金调整。
  (五十)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退休年龄时,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含财政补贴划入部分)可以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公式: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本息总额
  折算时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五十一)按规定享受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计算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合并计算。
  (五十二)市和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处(科),并配备2-3名专职工作人员;市和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设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科(部),配备6-8名专职经办人员。
  六、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五十三)1996年杭州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划入杭州市区的老年居民,划入前其在当地的非农业户籍年限,可视同杭州市区非农业户籍年限。
  (五十四)申请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人员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领取并填写《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参保申请表》后,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送交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
  已享受政府各类补贴的人员,申请参保时应填写《自愿停止享受政府补贴待遇表》,由原发放部门确认并停止发放后,方可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委托他人办理参保申请手续的,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十五)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受理后及时将申请人的材料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劳动保障管理站汇总后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区公安、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内容予以审核。
  (五十六)经区级审核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参保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区直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人员名册》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五十七)申请参保人员为外地户籍迁回杭州市区的,其迁出地的社会保障待遇情况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实。
  (五十八)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并发给《缴费通知书》。
  (五十九)申请人接到《缴费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一次性缴清费用。按期缴费的,生活补贴待遇从申请参保的次月起按月享受。逾期重新核定应缴费额,其生活补贴待遇从重新核定次月起按月享受。申请人缴清费用后,凭银行交款回执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领取《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证》。
  (六十)生活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并于每月12日前将生活保障费划入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
  生活保障费标准为每月350元。其中,200元从个人账户中支取,150元由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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