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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十八)已按国家、省规定享受各类保障待遇的人员,不能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各类保障待遇是指按月领取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政府规定的补贴。
  (三十九)已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时,经本人申请,可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余额折算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的个人账户财政按规定标准予以补贴。折算公式: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余额÷(折算时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折算年限计算到月。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经折算后不符合按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限的,需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未满60周岁的,折算后,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足到60周岁的不足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限,也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限。
  (四十)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按公布的记账利率用月积数法按年计息。
  (四十一)申请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还应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十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养老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市财政部门设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财政补贴的费用应及时转入“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同一银行开设资金收入专户、支出专户。开户银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确保基金安全及有利于工作协调的原则共同确定。
  (四十三)参保人员首次缴费时应与征收机构签订缴费协议,并根据协议确定的缴费办法到征收机构申报应缴费用,按申报时的缴费标准缴纳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跨年度不允许补缴。
  (四十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额报送市财政部门,区财政应补贴额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划拨。市财政部门应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之日起1个月内将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十五)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之月,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从次月起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2008年12月31日前已满60周岁及以上、一次性缴满15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自缴清费用之月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从办理按月领取手续之月起发放。
  (四十六)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计发月数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执行。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按月扣除,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
  (四十七)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领取手续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四十八)参保人员在杭州市范围内因户籍关系变动时,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移。办理转出手续时,应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联系函及本人身份证。
  户籍迁至杭州市范围外的,经本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财政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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