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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十一)杭州市区户籍参保人员和在市区参保且缴费满10年的非杭州市区户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允许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
  要求继续缴费的人员,持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继续缴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
  (二十二)刑满释放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计算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服刑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个人账户养老金以本人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二十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其军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
  军队复员干部到企业工作并参保后,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复员干部自谋职业的,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政策参保,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复员或转业时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军队士官,就业并参保后,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十四)农民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费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享受1年1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统一制度前的缴费年限,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的1997 年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十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因出国出境定居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享受1年1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统一制度前的缴费年限,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的1997 年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十六)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可依法继承。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继承人应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本人身份证、合法继承人公证书,死亡人员有两名以上继承人的,还需提供其他继承人的委托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二十七)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曾参加机关事业退休费统筹的,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缴费工资与相对应年份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个人账户建账规模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1996年、1997年按个人实际缴费记入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后个人缴费按实际缴费记入个人账户,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部分中划入。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仅用于基本养老金核定,不适用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次性支付和继承的规定。
  (二十八)参保人员1998年1月1日以后的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按对应年份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79倍确定缴费基数并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定的记账比例补建个人账户。补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仅用于基本养老金核定,不适用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次性支付和继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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