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职工、1998年1月1日以后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不间断缴费且达到缴费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可以办理退休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4、曾按低标准缴费办法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允许将低标准缴费年限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经折算后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执行。
5、曾按各类低标准缴费办法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低标准缴费年限经折算后,累计缴费年限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算后乘以缴费系数确定,缴费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略)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执行。
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执行。
(十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保留小数点后2位。
(十三)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
1、当年缴费工资指数=当年本人缴费工资÷全省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在杭州市区参保缴费的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不到0.6 的,按0.6 确定;1994年12月31日以前,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超过2 的,按2确定;1995年1月1日起,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超过3的,按3确定。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4位。
2、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实行一次性缴费的且缴费基数为60%的,缴费工资指数按0.6确定;缴费基数为100%的,缴费工资指数按1确定。
3、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总额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0.6 确定。
4、1992年底前有实际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杭州市区的替代指数确定;1993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实际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杭州市区同年度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1993年为0.9802、1994年为0.8869、1995年为1.0101、1996年为0.9321、1997年为1.0634);1998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缴费工资指数,按当年缴费工资和浙江省当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2008年1月1日起按转出地提供的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杭州市区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按1.279 确定。参保人员转入杭州市区的,可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至转出地职工个人缴费实施前为止。
(十四)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新老办法对比后确定。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出部分按省规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
(十五)1998 年1月1日起,首次参保缴费后发生缴费中断的,在计算退休(退职)基础养老金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中断缴费年限按零指数计算。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和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依法管理“四小车”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04〕47号)安置办法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其一次性缴费时段内发生缴费中断的,缴费工资指数不计算为零指数。用公式表示:
中断缴费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地区的替代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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