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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八)按省劳动保障厅、省体改办、省乡企局《关于试点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8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229号)规定参保或杭州市户籍人员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中断缴费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86号)进行前补后延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允许转移。其他按地方政策规定办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协缴)、失地农民保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等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办理转移。
  (九)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入时,应提供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历年《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历年个人账户情况表。
  未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标准参保缴费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入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应提供本人历年缴费基数、缴费工资指数、低标准缴费期间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低标准缴费比例等要素,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账户续建工作。
  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出杭州市区的,应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转移联系函、《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十)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协缴的人员,其11%的个人账户保持不变,2006年1月1日起新增协缴人员,其个人账户按8%建立。协缴人员再次参保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十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1998 年1 月1 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人员(以下简称新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 年及以上的,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上式中: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详见附件)执行。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年龄不足40 周岁的,按40 周岁的计发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年龄超过70 周岁的,按70 周岁的计发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2、1997 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以下简称中人), 2010 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 年和2011 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 年的,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新人相同;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1.4%。
  上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 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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