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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2008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2008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固政发〔2008〕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今年下达我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33.9359万亩,其中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61.8530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40.825万亩。为了全面完成我市2008年度耕地保护各项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的通知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37号)精神。现就我市耕地保护责任书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标解释

  (一)耕地保有量、水浇地保有量以2008年末土地变更调查面积为准。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市政府下达指标为准。保护制度指县(区)制定的基本农田保护6项制度基础上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保护界碑设立制度》;保护责任指县对乡(镇)、乡(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签定的本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保护标志指基本农田保护碑;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建设指对国家级、自治区级是否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进行考核。

  (三)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达的2008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为准。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权限、程序,审批 建设用地和农业开发用地。

  (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完成耕地补充任务。本年度城市、集镇、村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实行先补后占,不能补充耕地的,一律缴纳耕地开垦费。

  (六)按时完成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各项任务,以本年度考核为准。

  二、考核办法

  (一)耕地保有量、水浇地保有量(15分)

  1、耕地保有量(10分)

  完成耕地保有量(10分)

  没有完成耕地保有量扣(10分)

  2、水浇地保有量(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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