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春节前后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建筑[2008]49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驻津建管处、各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清欠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建筑业农民工的切身利益,确保春节前后及“两会”期间,我市社会稳定,现就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对清欠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近期,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组织了对我市清欠工作进行“回头看”的督察,肯定了我市取得的成效。
目前,我市部分地区的建设项目已陆续暂停施工,大量的农民工将返乡过年,做好预防拖欠工作尤为重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要把清欠工作迅速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提前准备、尽快行动,认真做好本地区、本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防止在年前出现因拖欠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巩固我市的清欠成果。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拖欠发生
近期,各部门、各施工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突出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全面排查,重点监控
各施工企业要在2008年元月31日前,组织对在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检查中出现支付问题的项目要重点监控,逐一解决。
(二)积极筹措资金
做好支付资金的筹措工作是防止拖欠的首要环节。各施工企业要认真梳理在建项目的工程款到位情况,对工程款到位率较低的,要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尽快支付,对恶意拖欠的建设单位可向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三)加快结算和工程款计量支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履行计量程序,加快结算工作,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确保总承包企业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妥善解决结算中的争议问题,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先确定一个暂定金额进行支付。
鉴于2007年10月份以来,我市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出现异常,其变动幅度超出了企业和投标人的风险预测范围。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保证在施工程按期完成,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要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指导意见》(建筑[2008]20号)的要求,协商订立补充协议。